[摘要]本文分析了对C2C电子商务网上零售行为征税给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指出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提出C2C电子商务网上零售税收的解决办法。
艾瑞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C2C交易规模达到518亿元,从2002年至今,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规模一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在C2C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继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宣判后,北京市于2007年下半年制定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其中第26条第2款规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北京的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但是并无具体内容。
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对第26条第2款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网上经营不需要办理执照的3种情况,其中包括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可不用办照。这一意见稿引起提供C2C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以下简称C2C平台企业)和在网上开店的互联网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网上个人卖家)的广泛关注。
1 C2C电子商务税收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影响
首先,从网上个人卖家的角度进行分析,网上开店具有流程简单,开店成本低的优点,因此吸引了许多互联网个人用户,包括学生、工薪阶层、下岗工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在网上开店经营。然而,“网上开店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流程。此外根据目前我国税务总局的规定,对我国的网上个人卖家征税依据的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无论卖家是否销售商品都要定期缴纳一定的税费,增加了网上开店的成本。因此,如果按照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办法来要求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
其次,从C2C平台企业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主要的C2C平台企业免费为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上开店提供平台,因此吸引了大量用户,这也是C2C平台企业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如果网上个人卖家的积极性受到打击,C2C平台企业的用户数量则会减少,必然会影响到C2C平台企业自身的发展。虽然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但与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相比,所占比重仍然很小(如表1所示);同时可以看出,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长不稳定,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C2C电子商务市场仍然不成熟,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分析。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仅淘宝网一家网上卖家的数量已经超过3 500万户,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卖家的数量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因此,以目前我国工商税务的管理办法,要对几千万户网上个人卖家进行监督、收缴税费,管理征税成本很高。
总之,要求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进入门槛,规范网上零售市场,同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税收,然而,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用现有的方法对网上个人卖家进行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征税的成本大于征税所带来的收益。此外,目前对C2C网上零售卖家进行征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还存在许多困难。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与传统个体工商户零售业相比,网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分布广、没有店面、没有特定经营场所,因此工商部门很难对广大网上个人卖家进行监察并对其进行登记注册。因而由工商部门强制要求所有网上个人卖家办理营业执照,实际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
第二,适用税种、税率不易确定。我国税法规定,目前网上个人卖家应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及所得税,每一税种又包括了不同的税目税率,而具体使用哪些税种、税率,要视卖家的营业性质、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以及销售收入而定。电子商务使得交易的范围扩大、交易商品的种类繁多,同时由于网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因此传统的税收征管办法很难跟踪统计每一个卖家的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交易额,以至于很难采取适合的税种、税率对C2C交易进行征税。
第三,税收征管办法不易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主要依据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税务检查等。然而,由于难以确定纳税人以及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网上个人卖家进行税务登记以及账簿、凭证等的监察,因而采用现有的税收征管办法对C2C网上个人卖家进行征税不易执行。
由此可见,目前对C2C网上零售个人卖家征税不仅会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实施征税困难重重。那么,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到底该不该办营业执照并缴纳相关税费呢?
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解决方案
据艾瑞预测,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仍然会持续高速增长,网购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消费的方式之一。到2011年C2C交易规模将达到3 638亿元人民币(如图1所示),到2012年,网络购物市场将占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8%。从电子商务起步较早的美国来看,尽管目前美国经济增长总体趋缓,但对于网络零售业的影响非常有限,Jupiter Research分析师Patti Freeman Evans表示,预计到2012年,网络零售额将占美国零售总额的8%,网上零售市场将变得更加成熟。可以看出,网上零售将是工商个体零售的发展趋势,因此政府有必要从宏观上管理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
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特征是网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分布广、经营状况良莠不齐,而C2C平台企业数相对较少——我国的C2C平台企业主要有淘宝、易趣、腾讯拍拍三家以及正在策划中的百度;并且每一个交易平台都有相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结合这一特征和对网上个人卖家征税存在的困难,建议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C2C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商业银行的合作来实施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
首先,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和C2C平台企业合作——工商管理部门制定一个卖家累计交易次数和交易金额的标准,当网上个人卖家的交易次数和金额达到这个标准时,C2C平台企业就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否则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如降低信誉等级、关闭网店等。
其次,在税种、税率的适用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和C2C平台企业合作——由C2C平台企业对在自己平台进行交易的商品种类进行统计、分类,对卖家的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将结果反馈到相关税收部门,税收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制定出适合的税种、税率。
最后,在征税环节,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和第三方支付以及商业银行合作——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大多数买家在支付时会选择第三方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而由于第三方的担保作用,第三方支付成为C2C购物支付的主流方式。这样网上的交易金额或者进入卖家的第三方支付账户,或者进入卖家的网上银行账户。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协商,由其根据卖家的销售额以及相应的税率进行代扣代缴。
具体做法以淘宝为例。淘宝平台可以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次数,政府可以与淘宝协商,规定其要求达到一定交易额、交易次数的的卖家提交营业执照。因为支付宝的担保作用,在淘宝网上交易的买方在达成交易后会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付款方式支付,而支付宝规定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不允许从事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银行卡转账套现或洗钱等行为,这也就是说担保交易付款的支付宝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都是基于交易的,因此支付宝平台可以很容易统计到每一个卖家的交易额,因此税收征管部门可以制定一种基于销售额的等级税率,支付宝平台根据等级税率对每一个卖家在一段时间内的累计销售收入代扣税。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降低了政府部门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税收征管成本——政府部门只需要和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就可以实现对网上个人卖家的监督以及征税。第二,在获得一定收入以后再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缴纳税费是可以被广大网上个人卖家所接受的,不会打击互联网个人用户网上开店的积极性。第三,通过与政府的合作,有利于C2C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发展——一方面,C2C平台企业可以从代扣税这项服务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在盈利模式上可能会取得一定的突破;另一方面,C2C平台企业提供代扣代缴税服务可以持续吸引网上个人卖家,因此平台的用户数量会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4小结
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电子商务网上零售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因此,政府应该在恰当的时机采取恰当的手段来调控市场,一方面降低政府的对网上零售市场的管理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又不会打击网上卖家的积极性,有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本文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方法进行探讨,然而对具体应该如何制定统一税率、税率的标准以及累计销售量、销售额度的标准确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