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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大夫告网络批评 法院:网友发布投诉不构成侵权

2008-11-14 09:48:28作者: 互联网
       网站是否有义务审查帖子内容真实性?为鼓励信息的传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宜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同时,亦应兼顾被评论一方的合法权益。

  审查针对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是否客观公正,一般理解不宜过分严格要求,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广州中院

  白大夫状告315投诉网的名誉侵权官司昨天(13日)上午终审判决,广州中院撤销“315投诉网赔偿白大夫10万余元”的一审判决,裁定驳回白大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315投诉网发布消费者对白大夫的产品投诉不构成侵权,并认为企业有“对批评的容忍义务”。

  一审:网站侵权判赔10万元

  2007年2月7日,生产和销售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澳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河法院诉称,自2006年6月份起,就发现315投诉网上有很多关于白大夫系列化妆品的投诉,有如“白大夫用后太吓人了”、“用了白大夫天下无斑套装才几天,脸上和下巴长了很多红疙瘩,本想美容一下,想不到竟面临毁容”等。当年12月,澳大公司委托律师向315发出书面信函,要求315投诉网立即删除上述投诉内容。但315投诉网没删除。

  天河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对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违法内容及时予以删除。315投诉网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诽谤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行为已构成违法。因此判其立即停止刊载不实投诉,在《南方周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10.5万多元。

    二审:并非恶意不构成侵权

  315投诉网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河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诉状中提出,一审判决在没有对帖子内容的真实或虚假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就认为帖子内容构成诽谤,是错误的。经网站审查,尽管这些帖子含有少量刺激性言词,但内容基本真实。一审判决要求315投诉网停止刊载所有帖子、报道,实质是剥夺了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审查针对生产者、经营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的批评、评论是否客观公正,一般理解不宜过分严格要求,比如遣词造句不准确、非恶意的偏激言词、评价标准高于一般标准等情形,应当给予适当的克制和容忍,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企业有容忍批评的义务。

  至于网站审查帖子内容真实性的问题,广州中院判决认为,为鼓励信息的传播,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不宜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的审查义务,同时,亦应兼顾被评论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网上的帖子属于消费者对白大夫产品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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