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高富平教授
本报记者 王薇
●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效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代表性不够、利益分配不合理、渠道有限、权限不明确等方面
●要寻求既能尊重作者著作权、保护创造积极性,又能促进网络传播环境发展的途径,不一定非要做到全部事先许可,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话题背景:上月底,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百度再次陷入MP3侵权纠纷。香港七大唱片公司状告百度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进行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百度则坚称自己只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并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内容进行非技术的选择和控制。目前网络版权保护有何途径?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高富平,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和网络法的研究,出版《电子商务法律指南》等10余本著作,发表论文60余篇。
保护也要讲效率
记者:网络给人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资料和娱乐内容,但在海量信息的背后,从数字音乐、音频小说到学术论文,网络侵权的行为越来越多,版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网络版权纠纷逐渐增多,主要原因是什么?
高富平: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为信息传播提供了理想的传播渠道和平台,网络上的内容也五花八门,给人一种无边无界的感觉,似乎是脱离现实的虚拟世界,但网络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也必须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我国传统观念中对版权的尊重不够,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和组织意识到这一点,开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向网络传播讨一个明确的说法。
另外,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对网络上传作品的管理难度也比较大。传统媒体比较容易抓到信息源头,作品的出版发行人相对容易确认,在网络环境下,人人都可以成为“出版人”和传播者,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纠纷也就多起来了。
记者:目前网络版权主要受到那些保护?
高富平:网络引起了传播手段和作品使用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仍要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确立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即赋予了作者对其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在网络上随意传播由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显然是不允许的。但时事新闻是个例外,因为它涉及到公众知情权和公众利益。
根据《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报刊上已发表或者已在网上传播的作品,如果在网上转载、摘编,要向作者支付稿酬和注明出处,否则构成侵权。网络服务商若明知存在破坏他人著作权的方法、技术或设备而不制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那么目前网络版权保护中的主要矛盾是什么?
高富平:是一个效率问题。倘若要求网络内容服务商逐一向著作权人获取书面许可、逐一支付作品使用费,是极为繁琐、不经济甚至是不现实的,其结果是妨碍网络传播的速度,影响作品的受众面,使网络失去便捷的优势,甚至会影响到网络经济。所以,不少学术网站都采取刊载后再联系原作者,或者直接在网站上公布格式协议,等待原作者授权的方法,似乎也是可以接受或鼓励的网络环境下的许可方式。
因此,要寻求既能尊重作者著作权、保护创造积极性,又能促进网络传播环境发展的途径,不一定非要做到全部事先许可,要从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版权集体管理宜提倡
记者:目前参与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有哪些组织?
高富平:目前网络版权保护基本还是个人行为和企业行为,其中企业多出于商业利益考虑,个人维权的成本又太高,使得权利行使太麻烦或花费太大而得不偿失,网络版权的保护效果有限,也不利于尊重版权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记者:那么要平衡网络版权保护中的矛盾,比较好的解决方式是什么呢?
高富平:能比较好地实现网络版权保护效果的方式是集体管理。音乐、文学作品、学术论文等不同领域的版权所有人都可以成立专门的版权保护组织。今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但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效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主要表现在代表性不够、利益分配不合理、渠道有限、权限不明确等方面。比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据统计国内共有职业、业余词曲作者数万人,但目前与协会签约的才1000多人。此外,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对自律组织的认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应该鼓励民间中介性组织的发展,并签订集体公约,以此约束版权的不规范使用,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保护效率,还能起到平衡器的作用,使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成立集体管理组织后,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经费和收费问题,《条例》中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但目前已经出现一些以网络平台模式进行在线版权保护及交易的企业,在做原创音乐的网络推广发行和网上授权的工作,从音乐发行人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这种公司性质的模式尽管是营利性的,但只要能维护创作者权益,并有助于作品的推广,也应受到鼓励。
记者:非营利性组织就是不收费吗?
高富平: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不在于是否收费。要维护版权人的权益,自然需要成本,这些成本应由受益人(版权权利人)承担,因而不管是非营利性的社团,还是营利性的公司都收费,其差别在于,是否向投资人或设立人分配红利。最关键的还是服务质量,至于营利性公司从事具有版权集体管理内容的服务要不要许可只是管理问题,我是持鼓励的态度,因为他们是在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利。
抓上传、抓传播是打击重点
记者:有了维护网络版权的组织之后,打击网络侵权的重点是什么?
高富平:打击网络侵权的重点同传统领域的侵权一样,也是抓住源头,也就是抓上传、抓传播。侵权行为的背后往往都是受利益的驱动,因此,我们要打击那些侵权者。但是,这里也需要指出的是,真正的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是愿意尊重知识产权的,关键要为他们提供一种机制,方便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和给付稿酬。
网络环境下版权的保护更需要网络资源的经营者守法自律,逐渐找到既能保护版权,又能保持网络优势,促进网络传播和资源共享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