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从国家产生之处始就没有停止过,近日因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向中国调查机构出具了《当代商报》记者师涛的相关上网IP信息资料而使师涛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十年徒刑,一时间人权激进人士纷纷发文漫骂雅虎,甚至有大量网民自发地组织了“珍爱生命,远离Yahoo”的倡议活动,倡议抵制使用雅虎邮箱等网络服务。这次事件再次将网络世界中公民的隐私权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知情权提上了桌面。
“出卖”网民,雅虎当诛?抑或是被情绪化的所谓人权主义所蒙蔽成为蒙冤的“千夫所指”?
网友亦子剑著文《雅虎:忠实地履行法律和契约》在具体考察雅虎网络注册协议中有关网民隐私权保护和免则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得出“雅虎积极和热情的配合国家相关机关的调查是一种不忠实履行法律的表现”,是一种“不厚道”的做法。事情果真如此吗?笔者不感苟同。
雅虎网络注册服务条款约定:“Yahoo! 不会将你的个人识别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人。以下情况除外: …… (4)我们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而我国的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前者是一个典型的民事契约,而且是网络点击合同,后者是国家的强行法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就意味着不仅包括雅虎在内,甚至所有受我国司法管辖的网络公司都必须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遵从与用户之间的民事契约。只要在主体、程序、追查内容上合法,任何网络公司都必须并且有义务积极提供网络用户的相关资料。
从司法管辖上看,香港虽然属于特别行政区,但是与内地大陆之间的司法属于国际私法中的区际司法的范畴,显然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的强行法规定。对于任何违背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应该具有管辖,这也是国际法中普遍管辖的权力要求的体现。从这一点上看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当然应该在我国司法管辖的范畴之内。
从追查内容上看,只有“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在合法授权机关履行严格程序的条件下网络公司才有义务配合提供用户资料。而根据长沙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判决,当事人师涛的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罪,这不但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更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泄露国家机密罪的相关条文。既然是国家秘密当然涉及国家安全,当然应该给予刑事追究。从这一点上看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当然有义务配合相关调查机构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从法律效力上看,公民与网络公司之间的契约虽然也是法律,但是当与国家强行法撞车的时候,其效力当然从属于强行法。从这一点上看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与公民师涛之间的契约是无法对抗国家强行法的,是不具有对抗强行法上的执行效力。
应该说从实证的法律上分析,雅虎的所作所为是没有不当之处的,那么到底是什么触犯了众怒,以至于使得雅虎成为“千夫所指”的抵制对象呢?
人权,没错,是人权。正是因为雅虎的行为冒犯了人权激进主义者的人权保护思维。这一点从抵制者发表抵制言论的依据上就完全可以清楚的得到结论。但是抵制者是否想过,在意识形态还未完全解禁、国家利益依旧至上的当今世界,让一个互联网商业公司来承担保护人权的大任是否过于沉重?难道雅虎“出卖”网民事件真的就有必要如此上纲上线吗?难道我们的人权激进主义者不应该有所觉醒吗?